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决定委托西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年度自查情况开展审查。现我局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获证企业自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获证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报告: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市和区县质监局对获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提交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自2009年6月20日至6月30日,获证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天津市西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一式3份(见附件);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2份及副本原件,持有旧版许可证证书的并应提交证书附件原件、持有新版许可证证书的并应提交副本插页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企业生产地与注册地不同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集团公司应同时提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五)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等),应提供相关许可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六)购置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票据复印件,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七)标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的实物或照片一式2份。
(八)生产厂区(成品区、原料区划分明确)及化验室照片及电子版
以上复印件应使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以上材料请交到天津市西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08室
三、报告审查和提出年审意见
2009年7月1日至30日,我局对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对企业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完成后,依据判定标准作出审查结论,并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企业自查情况记录”栏中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四、整改复查
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责令获证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复查。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凡符合撤销、吊销生产许可和注销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将依法提请总局或市局依职权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请各有关获证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不实和虚假材料。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天津市西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